对于丰巢快递柜超时收费,是否合理吗?
2020年4月30日,丰巢快递柜台宣布将收取超时保管费。5月5日,杭州东新园区首先遇到困难,硬核停止使用丰巢快递柜台。5月9日,丰巢回应东新园区单方面断电构成违约。一石激起千层浪,很多小区加入了对丰巢说不出的行列,甚至出现了上海大众小区共同反对的盛景。上海中环花园小区po发出公开喊丰巢,洋洋洒上千字,受到众多瓜友的追捧。
当丰巢还没有在小区筑巢的那一年,快递员直接送货上门,人不在家则交由小区物业代为收货看管,剁手党照样可以愉快地剁手。在丰巢引进小区后的几年蜜月期间,快递员派件不再通知收件人并征得同意,而是直接放进快递柜草草了事,幸好丰巢没有向收件人收费,那些受到丰巢苦恼的人也忍气吞声。客观上,丰巢快递柜提高了快递员的派件效率,但在各小区快速扩张鸠占鹊巢后,丰巢终于开始向收件人磨刀霍霍。倾尽荷包剁手后,竟还要为超时取件付费,剁手党积蓄已久的怒火由此爆发。
那么究竟小区行业委员会是否可以单方面停止使用丰巢快递柜?未经同意,快递公司可以直接存入丰巢?丰巢超时收费合理吗?封巢事件热闹非凡,莫衷一是,瓜怎么吃才高级,并看下面的分解。
封巢事件涉及多个角色。我简单梳理了一张图,帮助吃瓜的人理清关系。
从上图可以看出,至少涉及三个层面的法律关系:
1.丰巢与社区(社区行业委员会)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关系。
2.快递公司和收件人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。
3.丰巢与快递公司/收件人的保管合同关系。
问:小区行业委员会是否可以单方面关闭丰巢快递柜?
小区提供场地、电源,供丰巢放置快递柜从事保管服务,丰巢支付场地租金、电费等合理对价,小区与丰巢形成场地租赁合同关系。简单地说,从场地租赁合同的角度来看,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限制丰巢对业主的收费,那么作为盈利企业,开展超时收费属于其自主经营行为,原则上不应干预,单方停用也构成违约。
由新闻可以看出,小区方面频频爆料,在丰巢引进小区洽谈时,丰巢客户经理承诺对业主不收费,小区视其为公益性质项目才引进小区,以方便业主。如果是真的,丰巢将违背诚信经营。但口头承诺如果到后面没有在纸上实施,没有法律约束力,小区仍然应该完成合同。租约期满后,双方可以重新谈判或者不再续约。
问:未经收件人同意,快递员可以存入丰巢快递柜吗?
答:要回答这个问题,首先要明确快递公司与寄件人、收件人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。在这一层面的法律关系中,寄件人将快递交给快递公司,快递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快递交给约定的地点,由收件人签字,寄件人或收件人支付快递费用。
因此,问题的关键是快递未经收件人同意将快递放入丰巢快递柜台,能否认定为履行了由收件人签字的合同义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、《快递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、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,快递公司应当将快递送到约定的收件地址、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,并配合收件人当面验收。一般来说,就是送到收件人手中。丰巢不是约定的收件地址,未经收件人同意很难成为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,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放入丰巢快递柜台,根本没有完成主要合同义务。特别是在网上购物卖方邮寄的情况下,由于买方没有实际收到货物,买方甚至可以向卖方主张未交货的责任。
我们注意到,去年实施的《智能快递箱配送服务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,使用快递应征得收件人同意。因此,可以明确的是,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将快递存入丰巢快递柜,不仅违反了合同义务,还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的规定。
问:为什么只能是丰巢?
快递员未经同意将快件存入丰巢快递柜,也可能侵犯收件人的自主选择权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,消费者有权单独选择商品或服务。消费者有权单独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运营商,单独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,单独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商品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。收件人被动选择丰巢,快递员将快件存入丰巢,收件人必须向丰巢支付保管费。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。
问:快递公司有义务将快递送到收件人手中,但收件人无法签收。快递员应该无限期送快递吗?
答案是否定的。根据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》第5.2.2.3款的规定,快递公司应向快递公司提供至少两次不收费投递。如果收件人仍然需要快递公司投递两次未能交付的快递,快递公司可以收取额外费用,但应提前通知收件人费用标准。因此,根据行业标准,快递公司也应至少提供两次不收费交付。封巢事件后,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密集发声强调终端交付,浙江省邮政管理局于5月8日发出紧急通知,对于使用智能快递箱交付的快递企业,应征得收件人同意,然后放置在智能快递箱中。对于两次交付后仍不能妥善交付的快递,需要放置在智能快递箱中的快递,也需要征收件人同意。如果收件人不同意,应退货。
问:丰巢能向收件人收取保管费吗?两端收费有依据吗?
答:据了解,丰巢巢向收件人收费之前,丰巢已经向快递员收费了。快递员直接将快递存放在快递柜台,节省了发货时间。因此,快递员(快递公司)与丰巢形成了保管合同,丰巢应根据快递员的要求将快递交给收件人。因此,当快递员有义务送货上门时,快递员(快递公司)与丰巢签订了保管合同,并应支付相应的费用。
根据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》,我们知道快递员至少提供两次不收费送货。如果前两次因收件人原因无法签收,快递公司可以退货。此时,收件人可以选择丰巢快递柜作为指定收件人接收快递,从而与丰巢建立保管合同关系,收件人有义务支付相关费用。
现在,丰巢并没有做出这样的区别,递员那里收取保管费,向收件人收取费用,混淆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。
诚然,对收件不方便的人来说,丰巢的确可以带来一定的方便。但如果方便是收件人本应享有的合同权利,自然另当别论。欢迎各路吃瓜**探讨!